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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人发〔2017〕31号)
发布日期: 2017-04-01 16:38 来源:

  各人力资源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7年3月31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机制,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基本定位,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创业者提供孵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创业实体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基地应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主要功能。

第四条  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市人力资源局成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组”研究审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人力资源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市人力资源局就业促进科为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具体业务。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五条  按照《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意见》(东人发〔201663号)规定,对于申请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的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一)应当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功能,可以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具体包括:

1、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2、可孵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农业型孵化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

3、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有固定的公示栏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可将入驻基地的创业企业、孵化成效、基地空位等情况以及政府和基地各项扶持政策措施不定期发布公示;

4、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

5、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二)应当具备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功能。具体包括:

1、组建或引进专业的创业培训和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师资队伍可以由运营机构聘请,也可以与有创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合作;

2、创业培训和指导的师资队伍的成员不少于5人。主要为以下三类人员:(1)熟悉创业教育,创业咨询指导或创业理论研究的专家;(2)具有丰富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3)熟悉创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办事流程的社会行业组织工作人员。有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成员,取得副高以上职称的成员的优先考虑。

(三)应当具备商事业务代理功能。具体包括:

1、基地内有提供商事业务代理的机构,可以由运营机构成立固定部门、安排不少于3名的专职人员提供服务,也可引入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有资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进驻;

2、基地可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应当具备行政公共服务功能。具体包括:

1、基地内有提供行政服务代理的机构,可以由运营机构成立提供服务的固定部门、安排专职人员提供服务,也可引入有资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进驻;

2、基地能够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行政公共服务,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等服务或代理服务,可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应当具备项目展示对接功能。具体包括:

1、能够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可以是线下实体空间,也可以是线上虚拟空间;

2、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六)应当具备有资质的运营机构。具体包括:

1、应为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其注册登记地址应在创业孵化基地内;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4、具有经营管理、机构运营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5、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6、有完善的日常管理服务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

7、有入孵企业进驻及退出动态机制,包括孵化成功退出、期满提前退出和不合格责令退出等退出机制,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孵化周期不少于一年);对在孵实体有激励机制,支持实体在创业成功、经营稳定后迁出,实现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

8、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七)应当具有较好孵化成效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

1、孵化基地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2、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50%以上,且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

3、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3以上,即每家入驻的创业实体平均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以参保人数作为依据);

4、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前景良好。

第六条  申请基地认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基本资料:

1、《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孵化场地保障材料:

1、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时可将涉及租金等商业机密内容隐去);

2、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

3、基地内的配套公共服务场所、附属设施、基础配套设施等的照片。

(三)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功能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师资队伍成员名册》(附件2);

2、师资队伍成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学历证书、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讲师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创业咨询师证书等;

3、过往开展培训和指导的资料:包括活动简介、照片等;

4、与有资质机构合作的,还需要提供合作培训协议或委托培训合同。

(四)商事业务代理功能和行政服务代理功能材料:

1、由运营机构成立固定部门、安排专职人员提供代理服务,需提交:《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代理服务专职人员名册》(附件3);

2、由基地引入机构进驻的,提交服务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项目展示对接功能材料:

1、项目展示交流空间证明:可提供实体空间的照片,或虚拟空间的截图;

2、过往举办创业交流活动的资料:包括活动说明、照片等。

(六)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管理人员名册》(附件4);

3、服务管理人员的相关学历证书、专业技能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4、运营管理机构的财务制度;

5、日常管理服务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等规章制度。

6、入孵企业进驻及退出动态机制、对在孵实体的激励机制。

(七)孵化成效及发展前景材料:

1、《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名册》(附件5);

2、已入驻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创业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复印件(复印时可将涉及租金等商业机密内容隐去)(加盖公章)。

(八)可以表明基地特色和优势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镇街初审。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局。

(三)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局对初审材料进行申报条件复审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局从创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创业孵化基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评委会委员推选确定1名评委会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进行,以统筹总量、合理分布、择优评选、示范带动为评审原则,根据《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审表(试行)》(附件6)的各项要素进行独立打分和综合评议形成评审意见,并提出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五)审定名单。市人力资源局会同财政局对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审核,确定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六)公示。市人力资源局对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bet-365亚洲亚洲版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基地及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由市人力资源局从创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非评委会委员)组成独立调查组进行检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意见。

(七)公布。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联合发文认定,并挂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牌子。

第八条  经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基地,给予20万元资助。在基地认定通过后拨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办法》(东人发〔201657号),享受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三)对进驻的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或初创企业提供各类扶持资金补贴和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小额创业贷款贴息、入户政策等。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和服务制度,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孵化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定期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经营管理培训、政策咨询、创业交流活动等服务,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实体问诊等咨询活动,帮助解决实体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难题;

(二)帮助入驻创业实体拓宽融资渠道,开展融资服务,引进创业扶持基金或创业风投机构;

(三)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申请享受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优惠政策,提供员工招聘、社保办理等辅助性服务。确保入驻基地企业一年以上存活率达到50%以上(含50%);

(四)规范财务管理,完善各项创业活动和服务的台账,接受人力资源局的监督;

(五)根据自身管理以及市人力资源局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数据统计制度和入驻实体孵化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局,重点做好入驻创业实体经营情况、跟踪孵化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等统计工作。

第十条  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做好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被认定后,每满一年,均需要接受人力资源部门的年度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继续享受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等扶持政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1、按照《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审表(试行)》进行评估,评估项目不达标的;

2、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3、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市级孵化基地资格的;

4、违法违规经营已被取消经营资格的;

5、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6、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评估的;

7、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十二条  年度评估程序如下:

(一)镇街评估:基地认定通过后每满一年,由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对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审表(试行)》进行评分。根据实地核查结果和评分结果,得出评估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局复核;

(二)市级复核:市人力资源局对镇街人力资源分局的评估意见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保留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复核不合格的,经与市财政局商议,由市人力资源局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同一地点的创业孵化基地只能享受一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助。已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并获得相应资助的基地,在评估不通过撤销后,可以自行整改后再申请认定,但不再获得资助。

第十四条  对已按《东莞市建设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实施方案(试行)》(东人函〔2010305号)认定的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本文申报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请认定和资助。市人力资源局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相关资助和补贴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

 

附件1:附件1: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附件2: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师资队伍成员名册;

附件3: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代理服务专职人员名册

附件4: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管理人员名册

附件5: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名册

附件6: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审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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