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常见问题
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标准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 2017-05-16 15:46 来源: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    信息公开  |   新闻资讯  |   办事服务  |   政民互动  |   专题专栏   |  网站地图
微博
微信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版权所有  邮箱:dgsrlzyj@dg.gov.cn  技术支持:开普云

联系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7楼、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101号

粤ICP备11012759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95号  网站标识码:441900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