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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高技能人才国际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11 10:42 来源: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高技能人才国际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6年9月27

 

东莞市高技能人才国际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技能人才培养五年行动计划》(东府〔2015112号)文件精神,实施高技能人才国际培养计划,鼓励本市公办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含市技师学院)、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选择与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互联网技术关系紧密的骨干专业开设国际课程班,引进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专业课程体系、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和优质师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与境外(含港澳台)应用型大学、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合作,采用师生互换、交流访问、远程教育、项目合作、派遣出国培训等多种形式开设国际课程班,力争用5年时间培养5000名具有国际职业教育背景的高技能人才,并力求本批高技能人才扎根东莞、服务东莞。

 

第二章  组织单位与对象

第三条  国际课程班的组织单位是本市公办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含市技师学院)、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组织单位须与境外(含港澳台)应用型大学或职业院校、行业协会达成合作办学协议,选择与我市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互联网技术关系紧密的骨干专业开办国际课程班。

第四条  国际课程班的境外合作对象是拥有发达职业教育体系的国家和地区的应用型大学或职业院校、行业协会。     

第五条  国际课程班的全日制学生招录对象是被择优录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应届高中或中职毕业生,同等条件下本市户籍学生优先录取。接受市财政资金资助出国培训的国际班学生,由组织单位督促其签订回莞服务承诺书,承诺出国培训毕业后回莞工作,为东莞产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国际课程班的职工招录对象是在东莞企业工作并缴纳1年以上社保的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年龄在18-50岁之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每年6月前,国际课程班组织单位须先向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开设国际课程班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与境外(含港澳台)院校、行业协会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

(三)合作办学双方的办学资质证明材料;

(四)组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

(五)组织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国际培养计划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第四章  资金扶持

第八条  开设全日制学生国际课程班可获得以下专项资金扶持:

(一)按照高职、中职全口径生均标准提高20%拨付给组织单位,每年补助人数不超过1000人,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教育局在每年7月底前,根据组织单位当年招生规模确定分配方案;

(二)所有就读国际课程班学生均可申请以下资助:1.每年选定不超过1000名就读国际课程班的高职、中职学生到境外(含港澳台)应用型大学或职业院校实习交流3-6个月,每人每月资助人民币0.5万元;2.鼓励国际课程班学生学习期间考取国际技能资格证书,每年资助1000人,按照学生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补贴发放顺序(即先到先得),每人补助人民币0.5万元。同一学生在校期间按最高等级证书补贴一次。就读国际课程班学生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逾期不予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职工参加国际课程班,考取国际技能资格证书的,每人补助人民币0.5万元,按照学员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补贴发放顺序(即先到先得)。就读国际课程班企业职工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逾期不予补助。

第十条  每年7月底前,经同意备案的国际课程班组织单位需向主管部门提交《     年国际课程班专项资金补贴预算申报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局汇总,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高技能人才国际培养计划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全日制学生国际课程班组织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补贴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年全日制学生国际课程班专项资金补贴申报表》(附件3);

(二)国际课程班学生名册(附件4);

(三)《国际技能资格证书补贴申请表》(附件5);

(四)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五)国际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后直接将专项资金划拨给组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其中学生考取国际技能资格证书的补贴由组织单位划拨给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申请国际技能资格证书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技能资格证书补贴申请表》(附件5);

(二)企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台港澳学员提供当地身份证);

(三)国际技能专业证书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缴纳1年以上证明(台港澳学员提供台港澳居民就业证)

(五)与东莞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企业职工在东莞市开设的银行账号。

国际课程班组织单位先对企业职工提交的国际技能资格证书进行验证,核实完毕后报市人力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后直接将专项资金划拨给组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再由组织单位划拨给到企业职工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加强绩效考核,国际课程班组织单位要建立国际课程班办学情况定期考核制度,动态监控国际课程班的办学质量,确保此类别学生顺利完成国际课程班学业。市人力资源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每年对高技能人才国际培养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学校办学效益进行专项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加强学生管理,国际课程班组织单位须组建本单位高技能人才国际培养计划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国际课程班的建设。要建立健全专门制度,加强学生相关档案、资料、数据的存储和管理,创新教育教学安排,提高办班质量。建立出国培训学生联络管理服务机制,全面负责跟踪本校学生出国培训期间的思想、生活、学业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学生出国培训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跟踪落实其出国培训毕业后最终去向。各组织单位每年第二学期末须向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局提交办学报告和《国际课程班学生出国培训毕业后留莞工作情况表》(附件6)。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并及时协调处理组织单位办学及学生出国培训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各国际课程班组织单位要通过媒体等各种途径,大力宣传我市开展高技能人才国际培养计划的实施成效,宣扬在学学生的精神风貌和学习成果,宣传出国培训回莞工作学生的成长故事,进一步增强我市高职、中职学校和学生的荣誉感和成就感,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确保有关办学经费和资助按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补贴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弄虚作假、欺骗冒领专项资金的,除追回专项资金补贴外,个人5年内不得申领此项补贴,并对组织单位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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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J-201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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