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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办法》,对设立了就业安置基地的本市企业,招用20名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给予“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
补贴标准为: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20人(含20人)以上未达40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达40人(含4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同一企业只能申请本项奖励一次。
现将 2017 年 12 月审核通过的企业奖励情况公示如下:(见附表)
举报电话:22206607
公示时间: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8日
市就业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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